摘要:三原则说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概括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基本原则。 ...
﹝79﹞在排华系列案中,最高法院一再声称:通过立法来排斥华人是美国作为独立国家所必需的主权性权力,该权力已由宪法授予给国会行使。
结果,具有传统功名、深受儒家熏陶的议员人数下降到一半以下,甚至不足四分之一,且当时存在较严重的反儒反传统的思想倾向,议员群体缺乏基本共识,于斯可见。出处:比较法研究 2013年第1期 进入专题: 儒学信仰 法政新知 议员风骨 。
既有新学,并此几微之旧而荡亡之矣。[11]不仅作为臣下的儒者如此,很多帝王更是如此行事。现在既未能兴利,应为朝廷先除一害,也就可以上对朝廷、下对人民了。西方学生之言开国会者,期以二十年。降及民国,先是进士、举人等高层儒生比例迅速降低,既而以贡生为主的中层儒生也大幅度减少。
贿选闹剧因而发生,据载: (直系政客在强力驱逐总统黎元洪后)曹派因为议员走了一部分,恐怕选举总统得不到法定人数。安福当国,更发挥而扩大之,积扇成风,盛行一时。其二,该权力是否存在着宪法界限。
而令人叹惋的是,对于正当程序条款、平等保护条款及其他宪法权利条款,最高法院在排华系列案中要么根本未予提及,要么不做深究。然而,若从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这一美国基本的制宪理念来考量,上述论证在逻辑上却并非无懈可击。﹝80﹞初略观之,国会独享这一主权性的权力似乎并不为过,因为该权力涉及到美国的对外关系和对内政策,应当由民意代表机关行使。﹝101﹞149 U.S. 698, 730 (1892). ﹝102﹞149 U.S. 698, 740 (1892). ﹝103﹞149 U.S. 698, 730 (1892). ﹝104﹞这类外国人当然可以依据实体性正当程序而主张旅行的自由(freedom of travel),但这一点难以对涉及本国利益之国会立法的合宪性构成挑战。
1880年11月,应美国政府的要求,中美两国又签订了《安吉尔条约》(Angel Treaty)﹝10﹞,该条约第一款规定:如有时大美国查华工前往美国,或在各处居住,实于美国之益有所妨碍,或与美国内及美国一处地方之平安有所妨碍,大清国准大美国可以或为整理,或定人数、年数之限,并非禁止前往。该理论的基本意涵如下:外国移民、特别是不能入籍或无意入籍的外国移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是可以酌情予以削减或取消的优待,宪法对外国移民和本国公民的保障存在性质上的差异。
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权力是没有边界、横行无忌的全权。后者则规定:美国境内包括华人在内的亚洲人不得入籍、不得拥有土地、也不得与白人通婚。第二,最高法院宣称宪法将主权性的权力概括性地授予给了国会,这一点与有限政府的宪法理念始终存在隔阂,客观上可能造成国家主权与分权制衡的割裂,使二者难以圆融于移民事务之中,鉴于下文还要展开,此处不赘。﹝69﹞ 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原旨解释的进路依然较为牵强。
﹝64﹞基于这一理论以及宪法序言对立宪目的的宣称——确保国内治安、增进总体福利,最高法院确实有可能将国会排华的权力作为一种默示的权力加以证成。﹝36﹞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宪法中的禁止溯及既往条款(No Ex-post-facto Law Clause)、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可能给国会权力所施加的限制,法院意见一概未予提及。首先,迁居、入境条款只涉及拒绝入境问题而不涉及递解出境问题。该案发生于《排华法》通过之后、《斯科特法》通过之前。
另一方面,法案的生效和实施会对美中之间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由于这一溯及既往的规定,大约两万名持有身份证明文件的华工被拒绝再次入境,其中有600人正在返回美国的途中。
在前一个案件中,法院意见认为:如果条约要通过自身的强制力得以实施,且涉及到国会权力范围内的事项,它可能被认为仅仅与立法机关的法律相等同,可以由国会随意地废除或修改。它被镌刻在自由女神像基座上,象征着美国接纳世界各地移民的包容精神与恢弘气度。
该法院据此推论:禁止外国人入境的权力是主权的伴生之物,该权力作为主权性权力的一部分由宪法所授予,当政府断定有必要因国家的利益而禁止外国人入境时,行使该权力的权利不能因其他任何利益被剥夺抑或被限制。特别感谢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 School of Law)丹尼尔?法伯教授(Prof. Daniel A. Farber)的指导及《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审稿人提出的建议,然文责自负(本文发表时对部分表述有所修改,引用请以正式发表版本为准)。﹝92﹞在排华系列案中,最高法院所阐发的国会全权原则即属于后面一种情况。(根据资历排序) ﹝42﹞Wan Shing v. United States, 140 U.S. 424, 428 (1891). ﹝43﹞See Act of May 5, 1892, ch. 60, § 1, 27 Stat. 25, 25. ﹝44﹞See Act of May 5, 1892, ch. 60, § 6. ﹝45﹞See Act of May 5, 1892, ch. 60, § 4. ﹝46﹞Fong Yue Ting v. United States, 149 U.S. 698, 731 (1892). ﹝47﹞149 U.S. 698, 746 (1892). ﹝48﹞See 149 U.S. 698, 749 (1892). ﹝49﹞See 149 U.S. 698, 760-761 (1892). ﹝50﹞149 U.S. 698, 713 (1892). ﹝51﹞See 149 U.S. 698, 712-713 (1892). ﹝52﹞该案由最高法院于1896年5月18日作出裁决。See The President Urges the Congress to Repeal the Chinese Exclusion Laws, October 11, 1943, 1943 Public Papers and Addresses of Franklin D. Roosevelt 427, 427-428 (1950). ﹝5﹞S. Res. 201, 112th Cong., 157 Cong. Rec. S6353, S6354 (2011). ﹝6﹞H. Res. 683, 112th Cong., 158 Cong. Rec. H3715, H3716 (2012). ﹝7﹞又称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约》(Additional Articles to th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of June 18, 1858)。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
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说,所有的国家权力,包括各州的权力以及联邦政府的三权都内在于人民主权之中,国会仅仅是代行人民主权的国家机构之一部分。在国内法层面,宪法是最高法,它的第十修正案明确了有限政府的原则: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
条约由总统来缔结,当然需要他本人的认可才有生效的可能,而法律的生效则未必要得到总统的批准。柴禅平的诉讼代理人辩称:《斯科特法》的上述规定侵犯了上诉人依据宪法所应当享有的正当法律程序和平等法律保护。
﹝14﹞《排华法》专门为合法华工的出入境建立了身份证明制度,准许因故暂时离境的合法华工返回美国。﹝96﹞依据这一法院意见,美国宪法对于外国移民和本国公民似乎具有两张不同的面孔。
﹝22﹞在排华系列案中,柴禅平诉合众国案(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23﹞和冯越亭诉合众国案(Fong Yue Ting v. United States)﹝24﹞无疑是最富代表性和最具影响力的案件,也正是在这两个案件中,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了国会全权原则,分别对上述两项国会职权的合宪性表示肯定。它涵盖的是国与国之间、不同国家地区之间所有形式的贸易流通。由于这些现实利益的存在,美国宪法就不应当只是保障那些身在美国国境以内的外国人。See Stephen H. Legomsky, Immigration and the Judiciary: Law and Politics in Britain and America,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7, pp. 187-190. ﹝66﹞Stephen H. Legomsky, Immigration and the Judiciary: Law and Politics in Britain and America, p. 188. ﹝67﹞See Act of Jun. 25, 1798, ch. 58, § 1, 1 Stat. 570, 570-571. ﹝68﹞当时的美国是新生的共和国,其政治、军事实力难以与英国等欧洲列强相匹敌,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担心:在欧洲强权的授意和支持之下,部分移民可能会煽动暴乱以颠覆政府。
﹝105﹞根据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国家没有义务允许外国人进入其领土,然而,一旦该国允许外国人入境,则必须以文明的方式对待他们。但是,在排华系列案中,最高法院轻易地放弃了这一任务,很大程度上将排华视为纯粹的主权事项和政治问题,交由政治过程来决断。
这三个条款、尤其是贸易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证立国会排华的权力,但是,最高法院在其法院意见中却并未加以采用。移民成为超越宪法之外的领域。
但应该看到,在许多案件中,法院宣布州法违宪的主要依据在于:各州的立法违反了宪法中的贸易条款(Commerce Clause),侵犯了联邦政府管理对外贸易与州际贸易的专属权力。但是,如果依照最高法院当时既有的宪法解释和司法学说,上述两个条款无疑可以为华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当时一幅名为《历史会重演吗?》(Will History Repeat Itself?)的漫画反映了排华主义者的假想和臆测:欧洲殖民者初到美国东海岸时,在饥寒交迫的困境中得到了当地印第安人的帮助,打下根基以后,殖民者却野蛮地驱逐后者。另外,应运而生的华人威胁论﹝9﹞和早已根深蒂固的白人至上主义相互勾连,在观念层面为排华运动推波助澜。(二)国会排华权力的宪法界限 诚然,贸易条款等相关宪法条款可以作为国会排华权力的依据,而且,近现代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也不否认国家拥有拒绝外国人入境、递解外国人出境的权力。但多数大法官声称:后来的国会立法在效力上可以优先于先前的双边条约。
﹝71﹞ (2)宪法的权力配置——结构解释的进路 最高法院在柴禅平案中主张:根据我们的宪法以及政府的结构,大量的地方事务由地方政府来管理,在与外国及其臣民或公民的关系中,合众国是一个国家,其所享有的权力属于独立的国家,该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证其完全的独立以及所有领土之内的安全。﹝30﹞本院并非针对其他政府部门的道德审查机构。
﹝106﹞Bridges v. Wixon, 326 U.S. 135, 161 (1945). ﹝107﹞See Joint Resolution of Jul. 7, 1898, No. 55, 30 Stat. 750. ﹝108﹞Also known as the Asiatic Barred Zone Act, see Act of Feb. 5, 1917, ch. 29, 39 Stat. 874. ﹝109﹞See Act of May 26, 1924, ch. 190, 43 Stat. 153. ﹝110﹞截止2008年,最高法院未曾推翻任何一项禁止某类外国人入境的联邦法律。该理论的合理性在于:许多外国人、特别是那些未曾到过美国的外国人在美国一般没有工作、福利、财产和住房,他们在美国没有现实的利益可言,因此拒绝其入境也就算不上是对其宪法权利的侵犯了。
然而,好景不长,华工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勤勉的品质以及节俭的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对美国当地劳工阶层的生活造成了冲击。阿瑟总统之所以否决这一法案,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法案在二十年内禁止华工来美,期限过长,而且,法案针对华工设立登记制度和通行证制度,剥夺了华工可享受的国民待遇,这些都与美中两国间的双边条约相悖。